一起诉讼,再次将年份酒乱象推到了聚光灯下。
近日,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桩案件。成都一名律师发现自己购买的“50年陈年茅台”“30年陈年茅台”是用15年酒龄的基酒勾兑而成。对此,茅台方面辩称,陈年茅台酒并不是指储藏到一定年限的酒,而是使用酒龄不低于15年的酒,精心勾兑,使之达到该年份酒的老味。
消费者以为购买的是“年份”,商家售卖的却只是“口感”。如此文字游戏,确实给人以上当之感。一直以来,在消费者的认知里,注明为某一年份的产品,就意味着其已储存了相应的年限;它们陡增的身价,也应与之相匹配。如今,年份酒“醉”倒众人,让人云里雾里,是时候立清规矩、上杯罚酒了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,使用“低龄”酒勾兑,还只是年份酒乱象的冰山一角。此前曾有人爆料,一吨新酒加一勺老酒就成了“30年陈酿”;有刚成立五年的酒厂就敢生产三十年的年份酒……夸大其词,偷奸耍滑,如此行业潜规则侵犯消费者的权益,亟待规范。
如何规范?简单。首先,在营销推广方面,企业必须在更显著的位置、以更明晰的方式,标明是否勾兑、陈酒比例等关键信息,让消费者明明白白。其次,针对年份酒产品本身,有必要立足实际、借鉴洋酒相关经验,设定清晰的标准,制定严格的罚则,再配以相关抽查、检测机制,让“一吨新酒加一勺老酒”的企业无立足之地,更好满足群众的消费需求。(夏振彬)